下列賣家規則係賣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並構成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定之合約之一部分;而下列買家規則係買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亦構成本公司代表賣家與買家訂定之買方合約之一部分。買家及賣家務必詳讀各項規則,於參與本次拍賣時即視為同意下列相關條款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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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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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就本次拍賣係受賣家委託,並擔任賣家之代理人,除另有約定外,拍賣品經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且該價格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視為拍定,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與該最高競投價出價之買家即構成買賣協議。本公司得要求與拍定之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但如買家不配合簽署買方合約書,除經賣家解除買賣協議外,不影響買賣協議之成立,買家仍應依買家規則履行其義務。
除另行標明外,本公司拍賣品均設有底價。競投價如未達底價,即使為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亦不構成買賣雙方之買賣協議。如因最高競投價未達底價致拍賣品不成交,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估價並不代表底價,亦非對拍定價之預測,本公司有權隨時修訂對任何拍賣品已作出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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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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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賣品狀況之注意事項
請買家注意,本公司之圖錄及網站目錄中對於拍賣品之描述僅供參考。本公司已盡可能提及拍賣品之顯著損壞,但不保證拍賣品不包括其他缺陷與瑕疵。是以拍賣品僅以「現狀」(即包含所有缺陷、瑕疵與不完整)拍賣,本公司對於任何拍賣品不負擔任何保證或瑕疵擔保責任,買家應於參與拍賣前詳細審閱拍賣品之相關資訊。
2. 拍賣品之說明
(1) 本公司於圖錄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狀況或估計售價之陳述,或另行對此等方面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僅屬參考意見之陳述,買家不應據此作為確實事實之陳述或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網站目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參考,不應作為任何拍賣項目之依據,或藉此決定拍賣項目之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本公司對拍賣項目之價格估計,不應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價格之依據或拍賣品作其他用途之價值依據。
(2) 許多拍賣品基於其年代或性質,使其未能有完美之狀況,圖錄內有些說明或提述拍賣品之損壞及/或修整資料。此等資料僅作為指引參考,如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並無缺陷或修整,如已提述特定缺陷,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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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拍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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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絕入場
拍賣於本公司之場地或具有控制權之場地進行,本公司具有完全之決定權,並可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
2. 競投之前做出登記
每一買家在作出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分證明。買家應注意,本公司通常會要求買家提出相關財務資料進行信用核查。
3. 投標牌號保證金為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整。特殊競標牌號保證金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若競買人成功競買而成為買受人,則該保證金自動轉化為已成交拍賣品的部分購買價款、訂金或部分訂金。惟本公司有權調整該保證金之金額。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退還保證金。
4. 競投標者為買家
除登記時已書面約定並敘明競投者係代表第三人參與競投,且該書面約定業經本公司同意者外,本公司得認定競投者為買家,並由競投者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5. 委託競投
如買家使用印於目錄說明之後之委託競標單指示本公司代其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或指示第三人)代其競投,但代為競投指示須於拍賣日前送抵本公司。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而收到多個委託競投之相等競投價,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拍定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其委託競標單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因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或無法指示第三人)代為競投,由於此項委託競標乃本公司為買家按所述條款提供之免費服務,如未能按委託作出競投,本公司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買家如希望確保競投成功,應親自出席競投。
6. 電話競投
買家如於拍賣前與本公司已作好電話安排,則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買家,以便買家得適時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上買家,本公司對於該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7. 影像與多媒體資訊
在拍賣中本公司可能會展示有關拍賣品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然展示過程中可能出現錯誤,或展示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與拍賣品可能有所差異。不論展示之影像或多媒體資訊是否與拍定之拍賣品相配合,本公司對買家均不負任何責任。
8.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就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 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
(3)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 如遇有爭議,有權決定成功之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及
(5) 採取其他認為適當之行為。
為避免最高競投價不達底價,在競投未達底價之前,拍賣官得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加價、連續競投或參與競投,但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禁止為自己之利益參與競投。任何為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之利益所為之競投,縱使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亦視為不成立。9. 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僅顯示該出價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在經拍賣官確認該最高競投價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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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拍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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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鑑定物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買家應於拍品得標拍定前,親至現場鑑定該得標作品。本公司除就贗品(詳本買家規則第六條所定義)依據本買家規則負擔相關責任外,本公司不對買家負擔其他任何義務或任何保證責任。
本公司有權要求與拍定之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惟本公司有權不揭露拍定標的物之賣家相關資訊。
如拍定之買家拒絕簽署買方合約書,本公司得廢棄買家最高競投價之資格,並代表賣家解除拍賣品之買賣協議,買家不得有任何異議。
2. 拍定之買家支付本公司每件拍賣品之服務費率
(1) 每件拍品拍定價低於或等於新台幣貳仟萬元時,服務費率為拍定價之18%。
(2) 每件拍品拍定價高於新台幣貳仟萬元時,新台幣貳仟萬元的部分為18%;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的部分,以超過金額之15% 計之。
(3) 支付拍賣品的運送費用,若買家自行取件或自行運送則不需支付運送費用。
惟本公司有權調整上述約定之每件拍賣品服務費率。3. 稅項
拍定之買家支付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稅項產生,拍定之買家需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自行繳付稅款。
4. 付款
(1) 拍定之買家應立即提供姓名、地址及往來銀行等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2) 拍定之買家需於拍定後以現金、即期支票、匯款、信用卡或以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之方式悉數支付所有交易款項(包含但不限於拍定價、服務費、運送費用,以及任何適用之稅賦)。但如拍定價格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者,本公司不接受現金支付。
(3) 如買家委託第三方代為支付款項者,應由買家出具代付款授權書,並於第三方出具身份證明文件予本公司後辦理之,但本公司有權不具任何理由拒絕買家委託第三方付款。
(4) 拍定之買家如未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所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與其他任何權利,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付予買家,該拍賣品之所有權仍屬於賣家,賣家及本公司均有權追回拍賣品。如支付予本公司款項為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本公司將向拍定之買家收取所產生之匯差及規費。5. 若拍定之買家未在拍定後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付清款項,或拍定之買家在付清所有交易款項後,賣家不願出賣或拒絕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或於拍定之買賣過程中產生任何紛爭,本公司對拍定之買家與賣家無需負擔任何責任(包含無責任代買家/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本公司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
(1) 對違約之該買家提出訴訟,要求該買家賠償因其違約而使本公司與賣家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提出訴訟之所有費用,並另外賠償本公司該次拍定物之拍定價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對違約之該買家,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交易或合約;
(3) 違約之該買家如已支付一部份款項,本公司得沒收該買家已付之款項,且不論違約之買家是否已支付任何款項,本公司得對原拍定物於公開或非公開之拍賣中再予出售。再次出售之拍定價,若比前次之「應付總款項」(包含原拍定金額與其他依據本規則應付之費用、利息及違約金)於扣除已付款部分加上再出售費用後之金額還低,其差額應由違約之該買家負擔;若再出售之拍定價額較高,則超出部分歸於賣家所有。再次出售前拍定物之搬運、儲存及保險,需依本公司選擇之方式處理,其有關費用應由違約之該買家負擔;
(4) 對於該買家尚未付清之「應付總款項」,本公司可自拍定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按每月1.6%之利率計息,且本公司可留置該買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拍定物,至「應付總款項」付清後才由該買家領回;(5) 違約之該買家若在本公司有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之應收拍賣所得,本公司有權抵償其「應付總款項」,不足部分可對其交由本公司保管之任何物品設定質權或其他權利。6. 交付拍賣品
(1) 拍定之買家依據本買家規則在付清款項後七天內,如該買家同意本公司安排拍賣品運送並給付相關運費,拍賣品將交付本公司委託之承攬運送廠商以便運送至買家指定之地點。但該買家亦可(或要求其指定之承攬運送廠商)至本公司指定地點親取。惟本公司對於拍賣品之任何運送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因運送產生任何糾紛本公司可協助該買家與承攬運送廠商進行協商。
(2) 如拍定之買家未能依據本買家規則在付清款項後七天內領回拍賣品,則本公司可自行安排儲存事宜,搬運費用及管理費用由買家承擔,拍賣品風險及保險費用全由買家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7. 出口許可證
(1) 除本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外,拍定之買家意欲或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並不影響該買家依據本規則付款之責任,亦不影響本公司對該買家之延遲付款收取利息之權利。
(2) 如拍定之買家要求本公司代為申請出口許可證,本公司有權收取額外服務費、增值稅與其他相關費用。
(3) 無論拍定之買家是否因意欲或提出申請出口許可證之事實而做出付款,本公司並無責任退還買家因此產生之利息與其他已產生之費用。8. 買方轉賣
如拍定之買家於拍定後十四天內將拍賣品轉賣第三人,該買家就該拍賣品對於本公司或賣家所可主張之所有權利亦同時終止,但該買家對本公司及賣家之義務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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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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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買家規則第六條所列之情況外,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之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歸屬、真實性或出處之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或對於拍賣品之任何瑕疵或缺陷,本公司均不對任何買家或第三人負擔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規則已明文訂定者外,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任何拍賣品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或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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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贗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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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家如認定拍賣品係為贗品,需於拍定後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且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得退回拍賣品。所謂贗品,係指拍賣品所檢附之:
(1) 畫廊保證書;
(2) 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
(3) 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或
(4)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
經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上述證明文件為偽造者。2. 鑑定報告書應由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提出書面說明,並經本公司認可。
3. 買家應於拍定後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將購得屬於贗品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且本公司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需與本公司現場展示時相同,否則本公司可拒絕買家退貨還款之要求。
4. 買家需保證可移轉該退回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且未在該退回拍賣品上設定任何權利或負擔(包含但不限於質權)。
5. 買家於符合贗品鑑定條件並於規定期限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本公司,並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始得要求將支付款項無息退還。除無息退還支付款項,買家並不得向本公司或賣家請求其他權利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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