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賣家規則係賣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並構成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賣家訂定之合約之一部分;而下列買家規則係買家參與本次拍賣之條件與規則,亦構成本公司代表賣家與買家訂定之買方合約之一部分。買家及賣家務必詳讀各項規則,於參與本次拍賣時即視為同意下列相關條款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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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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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就本次拍賣係受賣家委託,並擔任賣家之代理人,除另有約定外,拍賣品經拍賣官確認最高競投價,且該價格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視為拍定,拍賣品一經拍定,賣家與該最高競投價出價之買家即構成買賣協議。本公司得要求與賣家簽署賣方合約書,述明拍定標的物之相關資訊(包含拍定金額及其他應付費用)。
除另行標明外,本公司拍賣品均設有底價。競投價如未達底價,即使為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亦不構成買賣雙方之買賣協議。如因最高競投價未達底價致拍賣品不成交,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估價並不代表底價,亦非對拍定價之預測,本公司有權隨時修訂對任何拍賣品已作出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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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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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賣家所提供的拍賣品須附有下列其中一種證明文件,且拍賣底價合理,本公司才會接受為拍賣品:
(1) 畫廊保證書;
(2) 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
(3)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
(4) 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出具鑑定報告書;或
(5) 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2. 作品簽約後,賣家必須將拍賣品實體送至本公司供展示之用。賣家有義務提供拍賣品實體至本公司指定地點供買家觀賞,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 拍賣官之決定權
拍賣官就下列事項具有絕對決定權:
(1) 拒絕或接受任何競投;
(2) 以其決定之方式推動出價;
(3) 將任何拍賣品撤回或分批、將任何兩件或多件拍賣品合併拍賣;
(4) 如遇有爭議,有權決定成功之競投者、是否繼續拍賣、取消拍賣或將拍賣品重新拍賣;及
(5) 採取其他認為適當之行為。
為避免最高競投價不達底價,在競投未達底價之前,拍賣官得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加價、連續競投或參與競投,但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禁止為自己之利益參與競投。任何為本公司、拍賣官及其指定之人之利益所為之競投,縱使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亦視為不成立。4. 委託競投與電話競投
賣家同意本公司可接受買家之書面或電話指示由本公司代其競投。因拍賣進行之情況可能使本公司無法(或無法指示第三人)代買家競投,如未能作出競投,本公司對賣家不負任何責任。
5. 成功競投
在拍賣官之決定權下,下槌僅顯示該出價為最高競投價,買賣協議在經拍賣官確認該最高競投價等於或高於拍賣品之底價時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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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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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約定外,賣家須支付本公司下列費用:
(1) 若拍賣物拍定,依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規定以拍定價之一定百分比%支付本公司作為服務費,因未能拍出而私下議價者亦同。
(2) 若拍賣物未拍定,支付未拍定拍賣品的圖錄費用;及
(3) 經賣家要求,由本公司協助處理拍賣品之相關費用,包括包裝、儲存、保管、裝框裱褙、鑑定、整修與關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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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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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外,本公司將代賣家針對拍賣品進行投保,保險金額依本公司對拍賣物之估價訂之,但估價之金額非本公司保證之拍定價。
(1) 若拍賣物拍定,則本公司有權向賣家收取拍定價的1%作為保險費;
(2) 若拍賣物未拍定,則本公司有權向賣家收取賣家委託底價的1%作為保險費;
(3) 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如賣家未依據前述第(1)或(2)款支付本公司相關金額時,本公司有權留置拍賣品,於指定期限過後拍賣品有任何滅失或損害概由賣家自行負擔。2. 本公司代賣家針對拍賣品進行投保之保險期間,自賣家將拍賣品送達至本公司時起:
(1) 若成交,至(i)拍賣品運送至買家指定之地點(如買家同意本公司進行拍賣品運送),或(ii)拍賣品移轉給買家本身或其指定之運輸業者(如買家未同意本公司進行拍賣品運送);
(2) 若未成交,於(i)賣家領回拍賣品之日;或(ii)本公司通知賣家領回拍賣品之日(不含當日)起屆滿七天之日止,以孰先屆至者為準。3. 如由本公司安排拍賣品運送事宜,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額外運送費用。惟本公司對於拍賣品之任何運送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運送產生任何糾紛本公司可協助賣家與承攬運送廠商進行協商。在賣家的要求下,本公司可提供承攬運送廠商資訊予賣家。
4. 拍賣品之任何滅失或毀損(包含蛀蟲、空氣或氣候轉變對拍賣品造成之毀損),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拍賣品之滅失或損害係於保險承保理賠之範圍時,本公司將協助賣家對保險公司進行出險與要求理賠,惟費用應由賣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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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賣家不購買保險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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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賣家特別指示本公司毋須為拍賣品購買保險,拍賣品之所有風險(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滅失或毀損)全由賣家承擔,且賣家保證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與代理人,以及買家(如適用)免因拍賣品之任何滅失或毀損而須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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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賣家就拍賣品所做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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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賣家保證其為拍賣品之唯一所有權人,拍賣品其上並未設定任何權利負擔,賣家有權轉讓拍賣品予買家,並保證無任何第三人得對於拍賣品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同時保證拍品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
2. 賣家保證已遵守一切與拍賣品進出口有關之法律或其他規定,並已將過去任何第三人未能遵守此等法律或規定之情事,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說明。
3. 賣家保證已將其所知之有關拍賣品之任何修改以及第三人就拍賣品之所有權、狀況或歸屬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4. 如上述1-3項賣家之保證或提供之資訊有任何不實,賣家應賠償本公司及買家因之而引起之所有損失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第三人對本公司或買家索賠之金額),不論該損失與費用是因拍賣品本身還是因拍賣過程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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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銷、解除或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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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委託拍賣後,如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本公司得撤銷、解除或終止委託:
1. 本公司對拍賣物之歸屬或真實性有懷疑時;
2. 本公司對賣家所做說明或保證之內容有懷疑時;或
3. 賣家有違反本拍賣規則內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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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拍賣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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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對網站或圖錄內拍賣品之描述與圖示方式、拍賣時間與方式、拍賣品真實之證明文件,是否應尋求專家意見等均有完全之決定權,且本公司在未徵得賣家同意下有權撤回拍賣品之拍賣而無須負擔任何義務。
2. 如賣家在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簽訂後,當次拍賣尚未進行前,欲撤回拍賣品之拍賣,賣家須:
(1) 支付本公司委託底價30%之懲罰性違約金;
(2) 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拍賣品依照委託底價成功拍賣時本公司應得之服務費款項;以及
(3) 支付任何適用之增值稅與保險費和其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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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拍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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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結算
(1) 除本公司收到通知該拍賣品為贗品(如下所定義者)外,在買家依據相關規定付清所有款項前提下,本公司會於買家簽訂買方合約書(不含簽訂日)後二十一天內,將相等於拍定價扣除賣家應支付本公司所有費用之剩餘款項支付予賣家。如遇買家延遲付款,則本公司將在買家付清所有款項(不含本公司收到款項之日)後十四天內支付予賣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買家未付清款項前即付款予賣家,則本公司有權以下列任一方式處理之:
(a) 本公司得解除與違約之買家就該次拍賣之交易及合約,並以書面通知賣家,自本公司付清款項時起,由本公司取得拍賣品之完整所有權與其他權利;本公司嗣後得自由處分該拍賣品,亦得行使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之權利,且行使權利所得悉由本公司收取,與賣家無涉;
(b) 本公司亦得不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要求賣家返還已付之款項,並於解除與違約之買家就該次拍賣之交易及合約後,返還該拍賣品予賣家;
(c) 本公司如未取得拍賣品之所有權,並依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對原拍定物於公開或非公開之拍賣中再予出售時,再次出售之拍定價,若比前次之「應付總款項」(包含原拍定金額與其他依據本規則應付之費用、利息及違約金)為高,則超出部分歸於賣家所有。
(2) 除賣家另有書面指示外,本公司以新台幣付款。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所產生之任何外匯匯差或規費。2. 買家不付款
(1) 賣家瞭解,如買家在拍定後或簽訂買方合約書後拒絕受領拍賣品或拒絕付款,此時本公司對賣家並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無責任代賣家向買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等)。
(2) 如買家在拍定後未依據相關規定支付全部款項或延遲付款,本公司有權代賣家與買家就付清款項、保管與拍賣品保險而協商特別條款,並有權(但無義務)行使買家規則第四章第5條之權利,或採取其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方式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對賣家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無責任代賣家向買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等)。3. 贗品
如在買家付清所有款項後十四日內,經買家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本公司認可該拍賣品為贗品( 如下所定義者) 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或撤銷該拍賣品之所有相關合約並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有權留置屬於賣家之任何物品以作為賣家應退還款項與負擔賠償責任之擔保。所謂贗品,係指拍賣品所檢附之(1)畫廊保證書、(2)藝術家出具的原作保證書、(3)創作藝術家、代理畫廊或展覽單位所出版之畫冊、或(4) 藝術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具的證明文件,經本公司認可之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定上述任一證明文件為偽造者。如拍賣品為贗品,賣家須將已收取之拍賣款項退還予本公司。
4. 未拍定之拍賣品
任何在本公司展示的拍賣品如未能拍定或出售,或不包括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內,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在本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七天內,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該拍賣品如在通知賣家七天後仍未領回,每天每件本公司有權徵收新台幣壹仟元之保管費,並有權加收保管期間產生之保險費用。
該拍賣品如在上述通知賣家後三十天內未被領回,本公司可決定是否將該拍賣品進行處置,包含將該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相關風險與費用概由賣家承擔。5. 賣方拒絕交貨
如拍賣品為贗品,或在買家拍定後或買家簽署買方合約書後,賣家拒絕出賣或拒絕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賣家對於買家與本公司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買家與本公司之所有損失,且本公司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多項權利:
(1) 對違約賣家提出訴訟,要求賣家賠償因其違約而使本公司與買家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提出訴訟之所有費用,並另外支付本公司該次拍定物之拍定價百分之三十之懲罰性違約金;
(2) 對違約賣家撤回、解除或撤銷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交易或合約;
(3) 留置賣家於本次或它次拍賣之其他物品,直到賣家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為止;
(4) 違約賣家若在本公司有任何已到期或未到期之應收拍賣所得,本公司有權拒絕支付直到賣家將拍賣品之所有權移轉於買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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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圖片與重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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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同意本公司進行重製、編輯、改作、散布、發行、展示、播送、傳輸、上映、或發表該拍賣品本身、其重製品、多媒體重製品及其他版本之重製品。本公司針對該拍賣品進行重製、改作、編輯、攝影等而衍生之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等,賣家知悉該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之所有著作權屬於本公司所有。於作品委託拍賣合約書或賣方合約終止或解除後,賣家同意本公司仍得無償不限地域將包含有該拍賣品著作財產權之該攝影著作、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再進行重製、編輯、改作、散布、發行、展示、播送、傳輸、上映、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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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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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支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不包含貨物稅、服務稅或其他增值稅,如有任何相關之稅項產生,賣家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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