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知本
行書格言
NT$ 15,000-30,000
RMB¥ 3,000-6,000
HK$ 3,750-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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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材/尺寸
水墨 紙本, 66×30.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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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識
推不忍人之心,行期無刑之政。張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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鈐印
張知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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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析
張知本,生於清光緒7年,畢業於武昌兩湖書院、日本法政大學。為同盟會會員、同盟會湖北支部評議長、辛亥革命重要參與者、湖北都督府司法部部長、完備的「上訴審制度」創始人、法學泰斗、中國憲政之父、武漢大學創辦人。武昌起義後,黎元洪宣布湖北獨立,張知本被推為湖北都督府司法部部長。1911年10月與黎元洪等在抱冰堂制定「軍政府組織條例」,又與宋教仁等制定「鄂州臨時約法」,此兩部法律是中國憲政發展史上最早的成立法典,故張知本有中國憲政之父的譽稱。他當即設置臨時上訴審判所,制定「臨時上訴審暫行條例」,在湖北省立即實施,為我國完備的「上訴審制度」創始者、實踐者。清朝時期歷任:湖北法政學堂監督、湖北省法官養成所教習。民國後歷任:湖南護法軍總司令秘書長、湖北法科大學校長、上海法政大學校長、湖北省省主席、北平朝陽大學校長、司法院秘書長、行政法院院長、司法行政部部長。1930年開始參加反蔣活動,1933年以憲草委員會副委員長身分主持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抗日戰爭期間,1938年4月任司法院秘書長,協助院長居正在重慶指揮各省高等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各戰區軍事首長過度干涉,使軍事、民政、司法三系統均能保持一定分際。1943年調升行政法院院長,從事各種便民改革,在各地設分院,在各省法院內設行政法庭,方便人民對各級政府之處分,得以救濟。1949年1月由代總統李宗仁任命為司法行政部部長,曾提案通過釋放政治犯(即各黨民主人士) ,但受蔣中正干涉而未能實施。為中國近代史上著名法學家,有「法學泰斗」、「中國憲政之父」的譽稱。又為武漢大學創辦人。